現在移栽樹木能栽活嗎?
夏季移栽屬于反季節(jié)移栽,對于移栽技術的要求相對來說復雜一點,但是還是能栽活的,建議一定注意園林養(yǎng)護品的配合使用,如中威快活林的生根粉、吊針液、抗蒸騰抑制劑等,攜手呵護綠色,共建美好家園。
我學的是園林專業(yè),對植物更感興趣,但不知道植物方向可以找些什么工作?一般在什么公司找?
植物工程師是指專業(yè)從事植物育苗生產、栽植設計、現場配置、植物保養(yǎng),并取得園林綠化專業(yè)職稱的人員;在園林景觀工程項目建設中,其主要有土建工程師、植物工程師、水電安裝工程師等幾大類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而植物工程師的工作包括植物栽植設計、植物材料的組織、栽植活動的組織,包括植物栽植工程的栽植效果控制、栽植任務的組織實施、栽植成本的統(tǒng)計核算等。
辦理苗木種植經營證要到哪幾個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fā)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第三章 審核和核發(fā)
第九條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yè)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申請前兩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
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擴展資料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yǎng)箱、光照培養(yǎng)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第十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苗木生產的,除第十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
第十二條 負責審核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負責核發(fā)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將行政許可決定抄送負責審核的林業(yè)主管部門。
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核發(f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組織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f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日之內。
第十三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第十條以及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核發(f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核發(f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到縣政務服務中心林業(yè)窗口。
1、辦理程序:在縣政務服務中心林業(yè)窗口領取并填寫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交政務中心林業(yè)局窗口,由林業(yè)局派員現場勘察后決定是否予以受理。符合條件的由林業(yè)窗口予以受理并發(fā)證。
2、苗木種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申報提交材料如下:
(1)書面申請和屬地林業(yè)站簽署意見;
(2)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辦理的需有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生產用地及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含房屋和土地);
(4)林木種子檢驗、生產、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5)生產苗木必需的生產機械清單;合伙經營協(xié)議(2人或2人以上合伙經營的)。
3、辦理《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均不收取任何費用,苗木生產須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不得移植古樹名木或來源非法的苗木。
擴展資料: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申請換領新證的,生產或者經營者應當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持證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新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許可證注明項目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并提供相應的變更項目證明材料。
林木種子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的有效區(qū)域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重新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涇縣人民政府-發(fā)展苗木,需要辦哪些證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